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新民三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阿克苏新农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周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成德,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亿能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张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莉,新疆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立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阿克苏新农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农公司)与上诉人乌鲁木齐亿能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达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乌中民三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新农公司、亿能达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5日、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农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成德,上诉人亿能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炜、委托代理人吴莉、刘立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1日,周淮等3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自卸式棉花运输挂车”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2008年3月19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0720150127.7,专利权人为周淮。2010年7月2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专利权人由周淮变更为新农公司即本案新农公司。涉案专利“自卸式棉花运输挂车”的权利要求书共记载了3项权利要求,新农公司请求对这3项技术特征全部实施专利保护。权利要求1为:一种自卸式棉花运输挂车,包括装有车轮(2)的车架(5)前部铰接着牵引架(1),其特征是:在车架(5)上分别设置着对称的直角三角形侧箱板(10),其两个直角边分别与固定车厢板和车架(5)两端连接在一起,构成固定三角形半车厢,通过固定车厢板顶部的框架铰接着与固定三角形半车厢(6)构成整体车厢,在车架(5)上设置的对称直角三角形侧箱板(10)的支架上分别铰接着液压缸(9),液压缸(9)的活塞杆端部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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