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咖啡成为很多人喜欢的饮料,而咖啡师除了关注咖啡的味道,也开始在咖啡沫上进行各种美观图案设计,使得咖啡真正成为一种色香味俱全的饮品。一个问题也随之产生:咖啡沫上的这些图案设计,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吗?

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作品构成的条件之一,就是要具有“可复制性”,而这种咖啡沫上的图案制作由于咖啡沫的流动性,使得每次完成的图案尽管表达相近但都存在很大的随机性和差异性,不能实现完全的“再现”,换言之,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可复制性”,因此不能构成作品。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咖啡沫图案具备“可复制性”,只要图案本身具备最低的独创性,就可以构成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不难看出,“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是作品的构成要件之一,但是,在实践中,很多人将这一要件理解为可以完全再现创作过程,从而产生与原作一模一样的复制件。按照这一观点的逻辑,很多存在时间很短的智力成果,如冰雕,创作过程充满随机性的智力成果,如沙画,无论造型本身如何精美,都由于不能100%再现创作过程而不能构成作品。在一些案件中,这种观点也有体现。例如,在“刘某诉都市丽缘美容院等发型设计案”中,法院认为,“发型与人体本身的契合及手工劳动的特性,均使得其传播限于模仿而无法实现完全的复制,故以手工技巧之劳动对人体发型所作剪裁形成的线条与造型,本身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按照这种看法,很多艺术精品都无法构成作品。例如,史料记载,东晋永和九年,王羲之与友人在兰亭聚会,会上各人作诗,王羲之为他们的诗写了著名的《兰亭序》。《兰亭序》不但是著名的诗歌,还是一部著名的书法精品,但是,《兰亭序》据记载是在王羲之半醉时书写,等到王羲之酒醒后发现,无论如何也写不出之前在酒席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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