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武知初字第467号

原告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葵兴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黄英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徐畅,女,汉族, 1987年5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去学林街16号,身份证号:421202198705290925。

被告湖北童霸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城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家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仁杏,男,汉族,1955年9月15日出生, 住湖北省汉川市城隍镇新堤村181号,身份证号:42222819550915103X。

原告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北童霸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组成由审判员傅剑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元新主审、代理审判员魏大海参加评议的合议庭, 于2011年9月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邓清征,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吴家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依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1)武知初字第467-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的相关财产釆取了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专利号为01242571.0名称为“前轮定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2008年4月,原告曾以被告侵犯上述专利权为由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2008)武知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2009)鄂民三终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中被告保证不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如发现一起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自愿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000元。但被告仍然继续大规模、不间断地从事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行为,(2009)中证内字第5846号、(2010)中证内字第938号《公证书》证明被告通过网络许诺销售、并在实际上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事实;2009年10月23日-25日,被告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出侵权产品并大量派发载有侵权产品图片的产品宣传册。2010年3月,原告再次对被告侵权行为调查取证,通过汉川公证处办理涉案侵权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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