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鄂0102民初1783号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198号综合楼(2-7层、1层部分)。

法定代表人:郑南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素萍(一般授权代理),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星七日旅馆,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82号锦湖金利花园小区18栋1层商1室。

经营者:袁以军,男,汉族,1966年10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湖北省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熙(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天酒店)与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星七日旅馆(以下简称星七日旅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七天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素萍,被告的经营者袁以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七天酒店诉称:7天连锁酒店品牌创立于2005年,第一家7天连锁酒店于2005年3月7日在广州北京路开业。2007年2月17日,7天连锁酒店在武汉地区的第一家分店开业,迄今为止,7天连锁酒店在武汉地区已拥有直营店29家,管理店68家。2009年,7天连锁酒店在美国纽交所上市,成为第一家在纽交所上市的中国酒店企业。2013年7月17日,7天连锁酒店被铂涛集团成功私有化收购,成为该集团旗下的全资子品牌。发展至今,7天连锁酒店覆盖全国300多个城市,分店数量达到3000家,会员数量达到8000万,成为中国经济型酒店的领先品牌。我方系6175212号、4784418号、13455993号、13456017号、4506837号、6128908号、6875251号、6875252号、6128008号、6738354号等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7天连锁酒店”在全国范围内已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16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的店面招牌、前台、宣传灯箱、房价表、消防安全示意图、房卡、浴室镜、订房名片等酒店用品上大量、持续、突出使用与原告相同的商标,在酒店内部使用与原告的电梯海报、窗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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