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B,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C,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钱D。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E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F,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H,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E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中中法民三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E公司在2004年11月19日经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通过专利权转移成为“改良型婴儿车收车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唯一专利权人。该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为ZL97242449。(以下简称本案专利),专利年费已交纳至2007年12月23日止。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06年12月14日出具该专利登记副本,记载本案专利至办理该专利登记簿副本之日,本案专利处于无效审查中。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权利要求1记载该专利是一种改良型婴儿车收车装置,乘坐框架两侧枢设下护盖,下护盖中固设前脚架,且后上端并设有接合面板,乘坐框架两侧的推杆下侧设置上护盖,推杆下端伸入下护盖并枢设于结合面板上,上护盖后端处枢设后脚架,前脚架及后脚架下侧分别设置轮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推杆中设置连动器,连动器的拨动块中设置移动轴并穿入推杆上侧所设置长槽中,所述移动轴上设置牵引线,牵引线上固设滑块中设置定位柱,定位柱两侧位于推杆下侧所设置的长槽中,滑块下侧设置弹簧,弹簧另端挂设于推杆的枢接轴上,下护盖的接合面板上设有卡合槽,定位柱可卡掣于卡合槽中;权利要求2是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改良型婴儿车收车装置,接合面板与卡合槽邻接处形成曲面。

2006年至2007年间,A公司生产、销售了型号为GL-761、GL-763、GL-766的婴儿车,并在其企业网%

关键字: 推杆 专利 脚架 上诉人 原审

上一篇:湖北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是什么?有哪些优惠政策?下一篇:第30类商标注册类别是怎样的?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