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495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杨本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小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海之恋音乐吧,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大花岭小区海天大厦三楼二号。经营者冯洁,女,汉族。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集协)为与被告武汉市江夏区海之恋音乐吧侵害音乐电视作品《生日心愿》放映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培民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熊艳红主审,人民陪审员张爱珍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国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赵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汉市江夏区海之恋音乐吧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音集协诉称: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系音乐电视作品《生日心愿》的著作权人,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2011年7月4日,该公司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信托原告行使其拥有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名为“流行歌曲经典”的MTV光碟,将上述经授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收录其中,并注明对其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人。经查实,被告未经著作权人及原告授权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放映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音乐电视作品《生日心愿》复制权、放映权行为;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11元;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海之恋音乐吧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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