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某区。

法定代表人彭艺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伟楠。

委托代理人刘波。

被告刘颖。

委托代理人王宇。

委托代理人张婧。

原告(简称湖南传媒公司)与被告刘颖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传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伟楠,刘颖的委托代理人王宇、张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传媒公司起诉称:我公司是电视剧《欢喜万家人》(原名为《万家灯火》)的出品方和制作方,该剧计划拍摄100集。2008年11月27日,我公司与刘颖(艺名刘雨鑫)签订《演员聘用协议书》,由刘颖出演剧中陈艺丹一角色,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刘颖的经纪人程倩在协议书上签字。此后,刘颖出演了剧中的角色,完成了前50集的拍摄工作并领取了相应的报酬。2009年3月14日,我公司给剧组人员放假休整,并规定剧组成员须于4月8日按时归组、完成后50集的拍摄工作。但刘颖在未经我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时至今日,既未返回剧组也未向剧组说明情况,我公司通过各种方法均无法联系到她,只能中断电视剧的拍摄。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我公司重新找人增补了剧本、调整剧情、更换新演员,并因此额外支出了多笔费用,且电视剧的质量、价格以及签约率亦受到了严重影响,我公司的预期利润遭受巨大损失。因此,我公司将刘颖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颖赔偿我公司各项损失及违约金合计108.2359万元,具体包括我公司向刘颖支付的劳务费及差旅费51 159元、片头重新制作费13 000元、设备租金50 000元、灯光租金7500元、剧本损失费86 000元、场地费12 000元、职员工资207 700元、新增演员劳务费155 000元以及预期利润50万元。

被告刘颖答辩称:我私自退出湖南传媒公司剧组是由于以下原因:一、湖南传媒公司在与我签约时谎称其是湖南卫视的下属公司,电视剧拍摄完成后可以在湖南卫视台播出,但二者并不具有隶属关系;湖南传媒公司在与我签约时,不具有电视剧制作资格,涉案电视剧也没有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备案,涉案电视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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