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某,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李某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俞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影视剧由原告制作并发行,原告是该卡通片及其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对该作品中的“喜羊羊”、“美羊羊”等卡通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经原告多年苦心经营,《喜羊羊与灰太狼》获得了广大公众的认可,也取得了巨大的市场成就。但同时,市场上出现众多未经授权的生产者及销售者,瞄准《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作品的价值,大量生产和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商品,非法牟利,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经调查,原告发现被告在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共和村同富裕工业区内的万某百货销售的粘钩、水杯、童某甲、童某乙、短裤、毛巾、棉被、滑板等商品使用了原告《喜羊羊与灰太狼》的“美羊羊”卡通形象美术作品。被告已侵犯原告的著作权,故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喜羊羊与灰太狼》中的“美羊羊”卡通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9日,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对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一懒羊羊、主角造型之二喜羊羊、主角造型之三慢羊羊、主角造型之四沸羊羊、主角造型之五美羊羊、主角造型之六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七红太狼等美术作品予以登记,登记作者均为罗某,著作权人均为原告,作品完成日期均为2003年12月18日。

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曾在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上海电视节组织委员会、中共中央宣传部、华某甲动漫盛典组委会、中华某乙文化促进会动画艺术专业委员会等单位组织的评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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