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浙知终字第1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涂雪龙。

上诉人(原审被告)涂佳丽。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盛。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白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佳成机电(浙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良钗。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晓翔。

上诉人涂雪龙、涂佳丽因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知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涂雪龙及其与涂佳丽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吕盛,被上诉人佳成机电(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晓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3月12日,佳成公司与涂雪龙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起止日期2009年3月12日至2012年3月11日,其中试用期一个月,涂雪龙在佳成公司担任管理岗位工作。同年3月13日,佳成公司与涂雪龙签订《高压齿轮泵的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佳成公司提供设备及流动资金500万元,占60%的投资比例,涂雪龙以ZL02156249.0、ZL02291819.1专利无偿提供给佳成公司使用作为涂雪龙的投资,占40%投资比例,双方按各自投资比例分享收益,佳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良钗出任董事长,涂雪龙出任总经理。并在该合作协议书第七条约定,在合作期间研发的产品创新或专利产品归佳成公司与涂雪龙双方共同所有。庭审中,佳成公司、涂雪龙认可己方履行了该合作协议书。

涂雪龙在佳成公司任职期间,在佳成公司的花键连接套图纸上签名。并于2009年6月14日在佳成公司的一张小阀盖图纸的“设计”栏中签名;于2009年9月5日分别在佳成公司的一张主动齿轮图纸、一张从动齿轮图纸的“设计”栏中签名;于2009年10月12日分别在佳成公司的两张主动齿轮图纸、两张从动齿轮图纸的“设计”栏中签名。同年12月10日,佳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取力器齿轮泵联接器”的实用新型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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