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国家科技部、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31号)、《武汉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武财企[2011]298号)以及《武汉市科技金融结合试点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发展,有效规避市场风险,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规范科技保险费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科技保险补贴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武汉地区注册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企业、科技园区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科技型企业,具有良好的信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较高的技术水平,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条科技保险补贴的险种是指经国家科技部、保监会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包括企业研发责任险、关键研发设备险、研发营业中断险、专利险、产品责任险、产品质量保证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险及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出口信用险、企业融资保险、项目投资损失险等。

第五条科技保险补贴资金采取分类后补贴和总额限制方式。

(一)保费补贴比例

1、研发责任险、关键研发设备险、研发营业中断险、专利险、产品责任险、产品质量保证险等险种补贴比例原则上控制在企业缴纳保费的50%—70%,其它险种补贴比例控制在企业缴纳保费的20%—50%,具体标准根据年度科技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预算额度及当年申报补贴企业缴纳保费总数确定;

2、核定后的补贴额不足1万元的企业,不予补贴;

3、年出口1000万美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出口信用风险全覆盖险给予全额补贴;

4、其他符合政策导向的科技保险险种,经科技部门认定后,按照以上险种归类及创新程度,给予适当比例补贴。

(二)保费补贴限额

1、每个企业当年度科技保险费补贴总额实行限额。根据科技型企业年度高新技术产业产值控制补贴资金最高限额。年产值在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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