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配套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申请配套的科技计划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2、973、863、创新基金等各类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

3、CMM认证。

(六)获得上级经费资助,并且经费已经到账。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金不超过上级资助额度50%,具体如下:

(一)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最高资助500万元

(二)973、863、创新基金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最高资助200万元,广东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同一项目已列入新区科技计划并获得资助的,不得重复申请;

(三)对CMM认证资助额度为市资助额的50%;

(四)申请单位的同一项目被列入国家、省、市两项或两项以上科技计划的,不得重复申请;

(五)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四章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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