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21号

原告陈国诚,男,台湾居民,1953年9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永辉,男,汉族,1970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T2栋A区4楼,系公民代理,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

被告深圳市明影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静。

原告陈国诚诉被告深圳市明影光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永辉,到庭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陈国诚于2012年6月20日申请了名称为“滤光片钟摆式切换装置”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3年1月23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22029××××.4,该专利已按期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权至今有效。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为摄影器材镜头上使用的滤光片切换装置,具体保护内容详见附件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件。专利申请后,原告便开始生产涉案专利产品并公开销售。被告未获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与原告专利相同的侵权产品,非法获利,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原告认为,被告所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与原告涉案实用专利比对两者完全一样,侵权事实清楚。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并销毁涉案侵权库存产品以及专用生产模具;2、请求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0万元;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用以证明原告作为专利权人的身份;2、原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用以证明涉案专利的具体内容;3、被告企业营业执照(盖章),用以证明被告主体资格;4、被告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用以证明被告主体资格;5、被告员工名片,用以证明被告营业信息;6、网页公证书,用以证明被控侵权事实;7:宣传单,用以证明被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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