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三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孟微,女,汉族,1976年3月7日出生,系库尔勒市正凯电器销售中心业主,现住库尔勒市。

委托代理人:吴巍,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晓洁,男,汉族,1980年4月12日出生,陕西省宝鸡市新祥石油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戴建波,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海士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范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张孟娇,女,汉族,系库尔勒市金天正电器销售中心业主。

上诉人张孟微因与被上诉人郑晓洁、温州市海士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士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张孟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乌中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孟微委托代理人吴巍,被上诉人郑晓洁及其委托代理人戴建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海士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张孟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24日,郑晓洁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名称为“插接件”的外观设计专利。同年10月5日国家专利局授予郑晓洁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530050610.4。2010年9月21日,郑晓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名称为“插接件(座式)”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1年6月1日取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030531411.6。

2011年11月8日,郑晓洁委托代理人戴建波前往库尔勒市华凌市场五金机电区1-7号库尔勒正凯电器销售中心购得八种防爆插座,规格为:10A、16A、25A、32A、60A、100A、150A、200A共计12个。由库尔勒市金天正电器销售中心出具了发票。库尔勒市巴音公证处对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1)巴音证字第010456号公证书。一审法院在庭审中在确认实物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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