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浙知终字第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阳县南麂岛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国望。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南麂岛海之韵渔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简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千多。

上诉人平阳县南麂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麂岛开发公司)、温州南麂岛海之韵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麂岛渔业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温知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麂岛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雅,上诉人南麂岛渔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千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第1264349号“南麂岛及图”商标于1999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9类的甲壳类动物(非活)、头足类动物(非活)、水生贝壳类动物(非活)、非活鱼、非活虾、蛋、牛奶制品等。该注册商标于2003年9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由南麂岛开发公司受让,并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4月13日。第3450780号“南麂及图”商标于2004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注册有效期至2014年7月20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9类的肉、鱼(非活)、蛋、牛奶、鱼制食品、贝壳类动物(非活)、笋干等。第3639638号“南麂岛”商标于2005年8月7日获准注册,注册有效期至2015年8月6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9类的肉、鱼(非活)、水产罐头、蛋、牛奶、鱼制食品、贝壳类动物(非活)、笋干等。2005年2月11日,南麂岛开发公司取得了原产地标记注册证书,该证书显示其原产地标记的注册范围为南麂岛大黄鱼及其制品。2006年11月22日,南麂岛开发公司使用在第29类水产品、蛋、牛奶制品等商品上的第1264349号“南麂岛及图”商标被温州市人民政府认定为温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3年)。2006年12月,南麂岛开发公司生产的南麂岛大黄鱼商品被温州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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