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磁民初字第1204号

原告:中山市A化工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5366897-X。

法定代表人:曾B,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C,中山市A化工有限公司业务员。

被告:邯郸市新D炊具制品有限公司,企业代码:728802313。

法定代表人:李E,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山市A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新D炊具制品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山市A化工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向被告邯郸市新D炊具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电饭锅内胆不粘涂料多年。2009年6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定《结算调整协议书》,原告答应减免被告应付款9000元,并依约向被告开具63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签收该票据后没有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付款。为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2006年5月11日购买合同、2009年6月29日结算调整协议书、2006年10月13日对账通知单、增值税发票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63000元,确认沈金伟在结算协议书上的签字有效,确认被告存在违约。

被告邯郸市新D炊具制品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欠原告的货款是72000元,原告自愿减免货款,说明原告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且是被告公司的员工与原告协商,当时协商的具体内容被告法定代表人并不清楚,也没有签字,结算调整协议书属无效合同。原合同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15日,邯郸市新D炊具制品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山市A化工有限公司协商购买电饭锅内胆不粘涂料。签订协议后,原告向被告发送电饭锅内胆不粘涂料,至2006年月13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72000元。经原告中山市A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新D炊具制品有限公司协商,于2009年6月29日签订结算调整协议。原告自愿将被告所欠的货款72000元调整到63000元,按调整后结算。2009年6月30|日,原告向被告交付63000元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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