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浙绍知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明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明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丽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燕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申铁旗。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竺旦颖。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翠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利兵。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翠萍,即上述第三被上诉人,系王利兵之妻。

上诉人顾明海为与被上诉人张燕君、王国祥、李翠萍、王利兵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1)绍知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志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田欣、代理审判员郑森轶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同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顾明海的委托代理人陈明江、王丽萍,被上诉人张燕君的委托代理人竺旦颖,被上诉人王利兵的委托代理人即第三被上诉人李翠萍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国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上诉人顾明海申请就电脑硬盘所载花型的创作过程、创作时间及著作权人进行鉴定,本院于2012年7月2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就申请鉴定事项进行询问,并于次日决定将本案移送鉴定。后由于申请人顾明海未按时预交鉴定费用,受托鉴定的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2年10月17日将送鉴材料退还本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张燕君于2011年8月1日取得浙江省版权局颁发的美术作品《ZYJ-6》的版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作登字:11-2011-F-7137。后张燕君发现李翠萍、王利兵在其经营的门市部销售似《ZYJ-6》花型的窗帘布,而张燕君从未许可其使用该花型。2011年8月26日,张燕君委托张飞与公证人员一起到李翠萍、王利兵经营的位于绍兴县柯桥街道中国轻纺城北二区三楼436号的“利毅布艺”门市部,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似《ZYJ-6》花型的窗帘布,并当场取得销货码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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