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杭滨知初字第1075号

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莎拉·弗朗索瓦。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天生。

被告:杜淑贞。

委托代理人:李叔军,本案被告。

被告:李叔军。

被告:杭州龙翔服饰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益芳。

委托代理人:张义良、周辛艺。

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以下简称香奈儿公司)为与被告杜淑贞、杭州龙翔服饰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翔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香奈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天生,被告杜淑贞的委托代理人李叔军、被告龙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义良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原告香奈儿公司申请追加李叔军作为本案被告,并于2014年6月18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香奈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天生、被告杜淑贞、被告龙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辛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叔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香奈儿公司诉称:一、原告是“CHANEL”、“”系列商标的所有人。“CHANEL”是世界著名的高档品牌。自20世纪80年代早期以来,该商标在第18类手袋、钱包、箱包等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广泛注册,在2013福布斯全球品牌百强榜中,CHANEL在奢侈品行业排名第七,品牌价值为70亿美元。为向消费者提供有品质保障的产品,原告仅通过其设立的CHANEL精品店销售高尚时尚产品。截至目前,原告在北京、上海、杭州等城市共设立了10家精品店。其中,原告在杭州的精品店位于杭州市武林广场21号杭州大厦购物城A座首层。作为保护国际高知名度品牌的举措之一,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均发布通告,禁止在本市服装和小商品市场经销假冒国外知名品牌商品,原告的商标“香奈儿”、“CHANEL”等商标被列入该通告中的商标名单中。2011年,原告第145865号“CHANEL”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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