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知名歌手邓紫棋(原名邓诗颖)与经纪公司“蜂鸟音乐”的解约之争,将公众目光吸引到娱乐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上。也许以后邓紫棋不能再用“邓紫棋”之名唱歌了,那么,在双方合作期间为大众熟知且喜爱的歌曲还能唱吗?在音乐领域,歌手解约往往会引发哪些版权法律问题?笔者作一浅析。

上世纪90年代初,在我国广东出现了歌手签约制度。不断迭代、升级的对文化娱乐的需求构成源动力,促使行业从粗放式发展进化到今天的生态式布局并形成产业链:词曲作者、演唱者、唱片公司、版权经纪人、平台,关涉的权利呈现出类型多样、关联度紧密等特点,所涉及的法律风险防范也成为重要议题。

一般生活语境下的歌曲,对应的是音乐文件;著作权法上的歌曲,包含歌词和作曲,且词、曲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分别享有著作权。在当前的音乐娱乐运行体系里,占相当比例的词、曲作者等音乐人处于产业下游,通过音乐作品获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进行授权收取费用,一是将作品出售给唱片公司或经纪公司。经纪公司同时负责管理运营和音乐作品创作的也并不少见,经纪公司因此成为词、曲作者和演唱者的桥梁。通过著作权的转让和许可,词、曲作者等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转化为现实收益,演唱者的才能得以具象化,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喜爱。

从词、曲作者到唱片公司,著作权发生了位移,但除了创作型歌手可以同时统摄著作权和表演权等,普通演唱者并不拥有歌曲著作权,表演者享有的是署名权、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问题随之而来:歌手的社会声誉和经济利益系于歌曲,解约之后唱片公司一般会发出律师函,明确因为合作期满终止在任何场合演唱曲目的授权,对已经出版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完整的邻接权,如果不回购版权,歌手演唱将面临被诉著作权侵权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著作权本身具有权利集合的性质,歌曲著作权的分离特性也增加了侵权的可能性,在侵犯权利内容、承担责任方式、%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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