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民(知)终字第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达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金线顶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柳尧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振强,北京市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秀峰,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怀进鹏,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正志,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方园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政府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程舜禹,董事长。

上诉人威海达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简称达旺公司)、上诉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简称北航大学)因确认专利权归属及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初字第4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1月21日,上诉人达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振强,上诉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简称北航大学大学)的委托代理人王正志、赵锐到庭接受了本院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技术开发(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2006年5月10日,达旺公司作为委托人与北航大学就“聚氨酯细筛研发与产业化(筛孔最细尺寸为O.12mm)”项目签订了《技术开发(合作)协议》(简称涉案协议)。协议有效期限自2006年6月10日至2008年12月31日,项目联系人詹茂盛。涉案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约定了合作方式:达旺公司(甲方)委托北航大学(乙方)进行本项目研发(小试与产业化技术);研发工作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北航大学进行可行性论证,向达旺公司提供实验论证结果;第二阶段,北航大学按双方确认的工艺,以交钥匙工程形式向甲方提供产品中试材料技术、生产工艺与样机、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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