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民终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国道324线新庆路段拉芳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吴桂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玉梅,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雨洁消毒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经济开发区月河路与泰祥街交叉口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邢玉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传亮,山东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珂,山东英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芳家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雨洁消毒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洁消毒用品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潍知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拉芳家化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雨洁消毒用品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拉芳家化公司自2005年后取得多个主要部分为“雨洁”二字的商标,上述商标除英文字母的大小写略有差别外,整体基本一致,故涉案商标2011年注册以前相关商标的使用可以对涉案商标产生延续性的影响。2、第8290557号“雨洁RACLEAN”文字图形组合商标自2011年6月7日注册至今仍持续使用,拉芳家化公司也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产量大、在国内市场上占据一定的份额,拉芳家化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宣传,并多次获得了相关部门的正面评价,该商标客观上达到了相关公众广为知悉的程度,应认定为驰名商标。雨洁消毒用品公司明知拉芳家化公司相关商标的存在,利用“雨洁”二字的知名度将相同的文字注册为字号使用,具有明显的恶意。且雨洁消毒用品公司的使用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犯了涉案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上诉人雨洁消毒用品公司答辩称,拉芳家化公司的相关商标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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