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三初字第615号

原告潍坊百乐卫浴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薛令斌,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武军,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潍坊市。

被告王纪平,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经营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鹏程太阳能材料采购基地,住山东省蒙阴县。

委托代理人王伟,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艳伟,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沂市鹏程金属材料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曹斌,经理。

原告潍坊百乐卫浴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乐公司)与被告王纪平、临沂市鹏程金属材料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王纪平在答辩期内对涉案“恒温控水阀”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知局)受理,本案中止审理。2014年12月9日,国知局作出第24505号审查决定书,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本案恢复审理。本案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令斌及委托代理人戴武军,被告王纪平的委托代理人王伟、高艳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鹏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2年8月8日向国知局申请了“恒温控水阀”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2年11月2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230369544.7。被告王纪平未经许可,在被告鹏程公司的市场内销售其生产的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产品。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给原告造成很大经济损失。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王纪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设备;2、被告鹏程公司即停止协助被告王纪平销售侵权产品;3、被告王纪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被告鹏程公司承担赔偿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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