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中中法民三初字第82号
原告:袁A。
委托代理人:曾志洪、张爱武,系广州粤高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山B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月桂东路。
法定代表人:杨C,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徐畅,系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原告袁A诉被告中山B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200820219027.X)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爱武、曾志洪,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邓清征、徐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专利号为200820219027.X,名称为“一种附有活动蒸层的电压力锅内锅”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简称本专利)的权利人。经调查发现,被告生产和销售的电压力锅落入了本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被告的行为属于未经原告同意,擅自生产、销售侵犯本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本专利权的B电压力锅产品;2、被告立即销毁现存侵权产品,专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专用于组装侵杈产品的夹具等;回收并销毁市面上流通的侵权产品;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主要证据有:证据一、专利证书、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本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的状态;
证据二、公证书和公证实物,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被告答辩称: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公知设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主要证据有:授权公告号分为别为1285312和2544649的两份专利文献(2544649号专利文献在开庭时提交)。
经质证,双方发表的质证意见如下:原告不确认1285312号专利文献的真实性,对被告提交的第二份专利文献不予质证,因为提交时间超过举证期限;被告确认原告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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