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大朗捷迅电子厂、捷迅五金电子公司诉东莞市宗金电子有限公司、杨勇、郭秀兰、蒋必绍、唐文忠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关键词:工艺流程客户名单供应商信息共同侵权

【案由】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审判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案号】(2013)东二法知民初字第360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14年8月13日

【原告】东莞大朗捷迅电子厂、捷迅五金电子公司

【被告】东莞市宗金电子有限公司、杨勇、郭秀兰、蒋必绍、唐文忠

裁判规则: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基本案情:

原告东莞大朗捷迅电子厂、捷迅五金电子公司于1990年成立,为专业加工生产室内分支器、分配器等电子设备的电子厂。2010年,原告捷迅厂发觉工厂的订单减少、单价降低,经调查得知:被告宗金公司于2009年12月23日成立,主要投资人及法定代表人为被告蒋必绍及被告杨勇,主要职员有被告郭秀兰及被告唐文忠。而被告杨勇自1996年起在原告处工作,于2010年3月13日离职;被告郭蒋必绍自1993年在原告处工作,于2010年7月1日离职;被告郭秀兰自1994年在原告处工作,于2010年6月30日离职;被告唐文忠自2000年起在原告处工作,于2010年11月19日离职。原告诉称,被告杨勇、郭秀兰、蒋必绍、唐文忠利用其各自在原告工厂掌握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开始接洽原告的主要客户HollandElectronicsLLC(以下简称Holland公司),并生产与原告相同的产品接洽Holland公司,以低于原告的价格向Holland公司供应与原告相同的室内分支器、分配器等产品。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包括:分支器、分配器的参数、物料清单、规定型号、数量及备注的特殊要求、产品图纸及其硬度要求,缩水率、放电间隙等技术要求,生产单、型号、外壳、后盖及备注的特殊要求,模具的设计图纸及模具的结构参数,工艺流程及作业指导书等技术秘密;生产单、出货单、出货编排表,与原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的Holland公司的客户及为原告供货的供应商的采购信息等经营秘密。

争议要点:

一、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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