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侵权纠纷或者专利侵权诉讼中,常常会出现当事人双方签订和解协议而解决纠纷或终止诉讼。这种和解协议主要涉及两种专利技术转移:专利实施许可和专利交叉许可。

1.专利侵权纠纷中达成的专利实施许可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如果被指控侵权方发现自己确实存在侵权行为,而又需要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为避免侵权诉讼败诉的可能,可以与专利权人协商来补签实施许可协议而达成和解。

对于这种情形下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协议,被许可方应及时按约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之前未经许可而使用其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否则,非但起不到和解的效用,还有可能导致专利权人再次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或者违约之诉。

【案例】

尹某与邱某、临江市××助滤剂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2006)吉民三终字第167号)

上 诉 人:尹某

被上诉人:邱某、临江市××助滤剂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临江市××助滤剂厂(以下简称助滤剂厂)是私营独资企业,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于2004 年 3月24日注销,其债权债务由临江市××助滤剂有限公司承担。

1990 年 8月1日,尹某向国家专利局申请“粉末状产品的生产方法及其专用生产装置”发明专利。2000 年 1月22日,国家专利局授予尹某ZL90105168.1号专利权。

2003 年 8月10日,尹某持《关于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协议书》到助滤剂厂,该厂会计王某在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协议书上加盖了公章。协议称:“甲方:吉林省临江市××助滤剂厂, 乙方:尹某,甲方在2000 年 10月采用了乙方的专利技术和年产3000吨硅藻土助滤剂的设计建成了一座助滤剂厂,并投入工业化生产,2001 年 7月至2003 年 7月底共生产2800吨产品。2002 年 7月16日乙方到 甲方工厂协商侵权事宜未成,于2003 年 7月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为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甲 乙双方在临江市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承认未经乙方许可使用了乙方的专利技术和设计建设了年产3000吨助滤剂的工厂一座, 甲方承认这是专利侵权和著作权侵权行为,希望乙方撤诉,由双方协商解决。

2. 考虑到甲方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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