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位记者童鞋采访我,事件背景是:有一家“鲍师傅”的糕点卖的很好,后来出现了若干家跟“鲍师傅”相似的糕点店,比如“金典鲍师傅”、“鲍大师傅”等等,这种情况是否存在侵权呢?鲍师傅应该怎么办呢?记者童鞋还给我发来了一些图片,有糕点包装的图片,有门店招牌的图片等等。这些图片看起来还真是相似度很高的。

不过,我很少吃糕点,也不知道有这么一个鲍师傅的糕点店。在回答问题之前需要先查一查商标注册的情况。

为什么要查商标呢?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是商标。其实我们平时嘴里说的“李宁”“耐克”“阿迪达斯”等等都是商标,同理“鲍师傅”也是商标。如果“鲍师傅”已经注册了,那就可以通过商标法规定的维权方式解决。

经过查询,发现一家北京公司在第30类(即糕点等商品)上注册了“鲍师傅”商标,经过核实,这家公司的确是市场上“鲍师傅”糕点店的经营者。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商标权。无论“金典鲍师傅”也好、“鲍大师傅”也好,与“鲍师傅”肯定是近似的,属于侵犯“鲍师傅”商标权的行为,依法应该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这位记者谈到,那些侵权的店铺,不但店名、商品的名字相似,店面装修风格、包装袋外观等都基本相同。这也属于侵犯商标权吗?

这就不属于侵犯商标权,而是一种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如果正牌子的“鲍师傅”构成知名商品的话(不是我不知道就不是知名商品,而是要举证证明其知名度),如果商品的外包装、装潢的确有特点能够足以与其他同类商品区分开来的话,则受到《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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