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A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B,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广东宝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C。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D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C,执行董事。

郭C、D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潘翔,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C、D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顺华,深圳市D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工程师。

原审被告:郑E,系武汉市硚口区F钱币礼品中心(以下简称F)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A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C、深圳市D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D公司)、原审被告郑E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中中法民三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本专利系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系郭C,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月14日,年费缴纳至2009年5月8日。郭C与D公司在2009年5月30日就本专利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实施许可方式为独占实施许可,许可费用60万元。上述合同在2009年6月26日送交知识产权局备案。

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其内容如下:1、一种电热水壶,包括水壶体和底盘,在水壶体上有开关片、在水壶体内有壶体温控器,壶体的底部有壶体底盖,在底盘内有底盘温控器,其特征在于:在水壶体内和壶体底盖之间有发热盘,所述的发热盘上有发热管,在发热盘上还有发热盘螺孔和发热盘螺柱,通过该螺孔发热盘和壶体固定连接,发热盘通过发热盘螺柱和壶体温控器固定连接。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热陶瓷壶,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发热盘上还至少有三个发热盘焊片,在发热盘焊片上有发热盘焊片螺孔,通过该螺孔发热盘焊片和壶体底盖固定连接。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电热陶瓷壶,其特征在于: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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