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浙知终字第1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兰之韵玻璃工艺品厂。

诉讼代表人傅兰兰。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利彬。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弓箭国际。

法定代表人古尔奈.帕特里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西尔综合贸易有限公司。

义乌代表处首席代表QADERJAMALNADERQADER。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新诚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家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中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辉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继宏。

上诉人义乌市兰之韵玻璃工艺品厂(以下简称兰之韵厂)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甬知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弓箭国际(ARCINTERNATIONAL)(以下简称弓箭国际)系生产、批发、零售玻璃及水晶制品的法国企业,其ZL200430104791.X“餐具用贴纸(奇异果)”外观设计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注册,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专利图形主视图显示,有多个无规则摆放的奇异果组成。2009年6月,弓箭国际收到宁波海关通知(甬关法(2009)135号),得知宁波海关在出口货物查验过程中发现一批玻璃杯上所使用的贴纸涉嫌专利侵权被宁波海关扣留,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为黑龙江泰隆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隆公司),涉案产品数量28箱共2016个,货物集装箱号为KKFU7404701。据海关报关材料中的销售合同记载,该批货物的卖方为兰之韵厂,买方为泰隆公司。该批玻璃杯上贴有奇异果图案,图案形状与弓箭国际专利图案相近似。在第一次庭审中,弓箭国际认为,其根据泰隆公司和兰之韵厂出具的函告,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该两单位存在侵权行为,故仅起诉义乌中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

关键字: 原审 被上诉人 弓箭 被告 宁波

上一篇:专利申请的好处有什么?下一篇:无垠的太空 版权归属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