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合民三初字第00043号

原告:唐宗才,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袁成,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能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光,该公司法务部主管。

委托代理人:李豪飞,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被告:林州市东赵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光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庆,河南天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瑞吉,河南天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宗才与被告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林州市东赵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赵重工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宗才委托代理人杜袁成,被告中建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晓光、李豪飞,被告东赵重工公司法定代表人纪光庆及委托代理人王晓庆、任瑞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宗才诉称,其为发明专利“复合螺纹”(专利号:ZL99114345.0)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中建公司在合肥(马钢)公司薄板深加工项目中安装使用的压轨器涉嫌侵犯其的上述专利权。原告经调查取证,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对后发现,被告中建公司安装使用的上述产品完全落入了原告专利“复合螺纹”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根据被告中建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上述产品购买于被告东赵重工公司,并组装使用。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东赵重工公司停止侵害原告专利权行为;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维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本案所有与诉讼相关的费用。

为证明和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唐宗才提交了以下证据:1、专利证书和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原告专利权仍在有效期内。2、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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