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企业,优化专利产业布局,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规定,受理、兑现专利申请资助金时间为:每月21日~27日(节假日向后顺延),截止时间为下一年度2月底。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具体原文如下:

第一条为支持天津市单位和个人开展技术创新工作,鼓励发明创造,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天津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常住户籍的居民个人申请专利依本办法给予资助。

第三条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本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申请的国内专利(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申请日为准);

2、本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申请的国外专利(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申请日为准);

3、申请资助国内专利申请代理费的,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为本市代理机构。

第四条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1、列入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市重大攻关计划、市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列入市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单位及专利试点企业的专利申请,资助专利申请费及专利代理费:

①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2000元/件;

② 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1000元/件;

③ 符合中国专利法规定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每项技术资助专利申请费及专利代理费人民币2万元。

2、国内一般专利申请项目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申请专利费用减缓的,资助专利申请费及专利代理费:

① 发明专利申请资助1200元/件;

②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700元/件;

③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300元/件。

3、国内一般专利申请项目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申请专利费用减缓的,资助专利申请费及专利代理费:

① 发明专利申请资助600元/件;

②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400元/件;

③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200元/件。

4、专利申请费及专利代理费合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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