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民再3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福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雅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海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联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天津大港石化产业园区p>

法定代表人:冯书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雯,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浙江福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联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力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282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指派刘萍作为技术调查官参与本案诉讼,于202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瑞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海青、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平、毛琎、联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唐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瑞德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福瑞德公司未使用过技术方案A。福瑞德公司多次公证以及一审法院组织的现场勘验,均可证明福瑞德公司实际使用的是技术方案B。二审法院以技术方案A作为福瑞德公司实际使用的技术方案,认定构成专利侵权,缺乏事实依据。(二)技术方案A未侵犯涉案专利权。第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5388号无效决定中,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之间仅存在“料位开关”这一区别技术特征,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料位开关”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是显而易见的,联力公司在口头审理中也同样认可“料位开关”不是显而易见的特征。根据禁止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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