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高行终字第15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显文,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晓丹,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静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张显文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3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针对张显文申请注册的第9974550号“海娜の花HAINAZHIHUA”商标(简称申请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决定予以驳回。张显文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商评字(2013)第68558号《关于第9974550号“海娜の花HAINAZHIHU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第68558号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张显文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商标的标识由维吾尔文、汉文及拼音组合而成,根据《汉维大辞典(第三版)》所述,维吾尔文所述含义为“凤仙花”,可以确定申请商标含有“凤仙花”含义,而“凤仙花”即指“指甲花”,根据张显文起诉中所述意见可见,其对“凤仙花”即“个别表述为指甲花”的事实也予认可,故对该事实应予确认。如《中华本草维吾尔药卷》所称,“指甲花”音译为“合乃”,在呼叫时,“合乃”与“海娜”相近,不易区分,“海娜”接近“合乃”即“指甲花”的维吾尔语发音,此与该标识中的维吾尔文组成部分的含义一致,即指“凤仙花”含义。虽然百度百科词条解释在张显文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不应作为确定“海娜即是指甲花”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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