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浙江华人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1号大街26号。

被告:天津市新华金碟音像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63号。

2003年10月10日,浙江华人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人传媒)通过与案外人金川映画有限公司签订《寻找周杰伦》音像制品 (含VCD,DVD,VHS等)版权转让合同,取得在中国大陆地区五年的独家出版发行权;同时取得VCD原版光盘《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发行权证明书》。华人传媒发行的《寻找周杰伦》VCD原版光盘,盘封上署有“华人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发行”字样。

2004年11月11日,华人传媒在天津市河北区增产道149号天津市新华金碟音像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碟音像)增产道连锁店公证购买了“青海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寻找周杰伦》VCD一盘,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为Isrc CN-E24—2003—0231—0/V.J 9。华人传媒取得销售票及天津大本营电器市场销售票据各一张,其中销售票据上盖有“天津市河北区×××音像世界”印章。

另查,金碟音像是从事音像制品销售和批发的国有法人单位。2003年5月21日,经案外人李会林的申请,双方签订《特许连锁店协议书》,特许期限自2003年5月21日起到2004年5月 20日止。其中协议第四项第1款约定:“连锁店与总部没有任何资产关系,通过与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名称、经营技术及销售商品的特许权”;第3款“连锁店享有独立的经营权,……(李会林)自行承担在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第4款(2)“加盟费2000元整”等内容。2003年6月27日,经天津市文化市场管理处津文市字(2003)44号文批准“同意天津市新华金碟电子音像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增加音像制品连锁经营业务(直营连锁)”,其中列有河北区增产道149号,负责人李会林等内容。2003年8月29日,李会林在天津市工商管理河北分局领取名称为“天津市新华金碟音像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增产道连锁店”(以下简称增产道店)营业执照,该店负责人为李会林。2004年3月30日,金碟音像与李会林解除连锁协议;同年4月8日,在天津市文化市场管理处做了注销备案;2005

关键字: 天津市 音像制品 河北区 金碟 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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