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海民初字第5567号

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68。

法定代表人刘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振,男。

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公司)诉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曹丽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相元,小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乐视公司诉称,我公司享有电影《杨门女将之军令如山》(以下简称《杨》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小米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小米社区”网站(网址为www.xiaomi.cn)向网友提供《杨》剧的下载服务,侵犯了我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小米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被告小米公司辩称,小米社区论坛上发布《杨》剧的链接,我公司未对此进行编辑、推荐,且《杨》剧未存储在我公司服务器上。我公司在得知此事后及时关闭了论坛,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乐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杨》剧片尾注明联合摄制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中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公司)、北京四海腾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公司)、乐道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道公司)、同方联合影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公司)及凤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公司)。该剧于2011年11月18日在中国大陆院线公映。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于2011年11月3日颁发的《杨》剧《电影片公映许可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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