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提字第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保兴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津永公路北11号。

法定代表人:鲁金玉。

委托代理人:冯向峰,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宝群。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银川东方京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家友广场家友公寓423室。

法定代表人:吴建辉。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连勤。

委托代理人:徐焱,系张连勤之女婿。

一审被告: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原宁夏煤炭基本建设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德胜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田。

委托代理人:刘伟,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天津保兴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银川东方京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宁公司)、张连勤、一审被告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原宁夏煤炭基本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宁煤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224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向峰、胡宝群,京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建辉,张连勤的委托代理人徐焱,宁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3月5日,京宁公司和张连勤以宁煤公司、保兴公司侵害其“具有多种截面形状用于混凝土中的轻质多孔材料填充体”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宁煤公司和保兴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2.共同赔偿因侵权行为给京宁公司和张连勤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3.共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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