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京行终18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康陆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老酒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渔溪镇工业区福厦路67公里处东侧。
法定代表人林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军,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彬,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福建吉百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经济开发区东湖头。
法定代表人林锦云,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叶文兴,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福建老酒酒业有限公司(简称福建老酒公司)、原审第三人福建吉百年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吉百年食品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358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第10582940号“鼓岭”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吉百年食品公司于2012年3月7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开胃酒;鸡尾酒;白兰地;米酒;清酒;黄酒;料酒;烧酒;果酒(含酒精);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2013年4月28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3年4月27日止。
第128098号“鼓山商标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的商标注册人为安发达环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安发达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2013年3月1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3年2月28日。
第5738370号“鼓山”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由安发达公司于2006年11月2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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