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天狮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源泉路。

法定代表人:李金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阎玉朋,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邦俊,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勇,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2号。

委托代理人:徐玉光,北京徐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明平,北京徐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源泉路。

法定代表人:李金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邦俊,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云飞,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源泉路。

法定代表人:李金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邦俊,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云飞,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天狮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勇及原审被告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管辖权异议所作出的(2000)高知初字第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非专利侵权纠纷,而是一起合同履行中的纠纷。该纠纷应适用当事人之间的约定。2、陈勇于2000年5月18日对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提起诉讼,后于2000年10月6日又补充起诉天津天狮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和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两次起诉,不能采取后诉归并先诉的办法处理。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支持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主张。本院审查期间,上诉人进一步将其上诉理由和请求明确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因合同产生的纠纷,而不是侵犯专利权纠纷,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陈勇答辩称:1、答辩人之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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