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原告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雅马哈株式会社)于1999年3月14日和1999年6月21日,经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YAMAHA”和“VISION”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摩托车、摩托车用油箱、陆地车辆用发动机和摩托车零部件等第12类商品。

1999年7至9月,被告天津港田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田发动机公司)从南方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购得发动机端盖出厂铸有“licensedbyYAMAHA”字样的NF1E40QMB发动机1111台,用于其生产的GT50T-A型摩托车。原告于2000年4月10日经公证购买并予封存港田GT125T、GT125T-B和GT50T-A两轮摩托车各一辆,其中GT50T-A型摩托车的前身和后身上贴有“enginelicensedbyYAMAHA”字样的透明不干胶贴,该字样分上下二行,其中上行的“enginelicensedby”字体较小,下行的“YAMAHA”字体相对较大,两者相比较,字号约相差3倍;在使用说明书中注明的生产企业是天津港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港田集团公司)和港田发动机公司,并附有“天津港田摩托合格证”,上面有“天津港田集团公司成品质量检验合格专用章”。

雅马哈株式会社在中国合资生产125型摩托车的企业之一是株洲南方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其生产的ZY125型摩托车油箱上使用手写体“VISION”商标。2000年6月27日,港田发动机公司从案外人天津市军利达工贸有限公司购买GT125-6型摩托车油箱50个,随附有“VISION”标识50个。港田发动机公司在其生产的37辆GT125-6型摩托车油箱上使用了“VISION”标识。该行为于2000年9月1日被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津南分局给予行政处罚。

另外,1999年3月,港田发动机公司与江苏林海雅马哈摩托有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购买用于125系列摩托车的153FM发动机2000台,用于50系列摩托车的1E40FM发动机500台,该合同未实际履行。港田集团公司据此合同,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中关于GT125T、GT125T-A、GT125T-B和GT50T-A型摩托车登录如下内容:生产企业港田集团公司;发动机生产企业江苏林海雅马哈摩托有限公司,发动机商标“林海YAMAHA”,发动机型号LY152QMI(153FM)和LY1E40QMB(1E40FM)。江苏林海雅马哈摩托有限公司为雅马哈株式会社的合资企业,其只生产用于90和100系列摩托车的发动机,并经原告允许其使用“LINHAI-YAMAHA”标识,其并不生产“林海YAMAHA”牌LY152QMI和LY1E40QMB型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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