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辖终2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纪,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永信融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贤平,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永信融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北里56号院西钓鱼台庄园3号楼3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贤平,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国际矿业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水线路2号增1号于家堡金融区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罡,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纪、上诉人北京永信融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信融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国际矿业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际矿业权交易所)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28073号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李纪、永信融达公司共同上诉称:一、自2009年始至2010年11月天津国际矿业权交易所成立,永信融达公司为天津国际矿业权交易所提供了所有的相关服务,天津国际矿业权交易所的发起人承诺在该交易所成立后向永信融达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天津国际矿业权交易所成立后,其董事会也多次认可应当给付上述费用,但却未履行。二、永信融达公司曾经于2016年3月在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对天津国际矿业权交易所提起商标侵权和网络域名权侵权纠纷诉讼,在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因考虑到与天津国际矿业权交易所之间整体的相关费用问题还未解决,且天津国际矿业权交易所也已经停止使用了永信融达公司的注册商标和五个域名,为了整体解决与天津国际矿业权交易所的未了事宜,永信融达公司撤回了该起诉。三、2016年8月30日,永信融达公司以天津国际矿业权交易所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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