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武知初字第469号

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B,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D。

被告:湖北E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F,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H。

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北E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组成由审判员傅剑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元新主审、代理审判员魏大海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1年9月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邓清征,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吴F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依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0武知初字第469-号民事裁定书,被告的相关财产釆取了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专利号为21200430075071.5名称为“婴儿车之收合关节”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2008年4月,原告以被告侵犯专利权为由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2008)2号和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作(2009第41号、第42号民事调解书:告保证不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如发现一起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自愿赔偿原告人民币500,000元。但被告仍然继续大规模、不间断地从事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行为,2009年10月23日-25告参加中国进出口产品交易会并,展出侵权产品并大量派发载有侵权产品图片的产品宣传册。2010年初,原告派专人前往被告处调查,为推销其侵权产品,主动向调查人员提供宣传册一本,该宣传册中C798C-08107#、C798C-09009#、D802-700#、D803-09035#、D803-09011#、Sp01-670#、Sp02-674#、Sp03-542#型号的婴儿车产品涉嫌侵犯原告的涉案专利权。迄今为止,被告仍通过网络许诺销售、并在实际上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2011年3月,原告派人前往被告公司调查,派送的产品宣传册上依然在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告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向被告购买到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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