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上海BJ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MpL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等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案件要旨:根据员工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可能存在着三种性质的行为,即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企业选择以侵权对其员工提起诉讼时,需明确该员工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并综合考虑举证责任的难易、或经济补偿的多少等问题。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唐湘凌律师主编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一、案件来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3)浦民三(知)初字第9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号判决书。

二、基本案情

1999年5月,原告MpL公司完成ls-1涂料的研制,并将该产品投放市场。2001年2月,MpL公司的“高科牌ls-1涂料”被评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1997年6月起,被告金某进入原告MpL公司从事新型涂料研发工作。在生产中,金某具体负责开投料单工作,投料单上配料名称都用代号而不用实际的原料名称,投料单使用后收回,统一由总工程师保管。故在此过程中,金某掌握了ls-1涂料的配方和工艺。在2000年3月1日,MpL公司与金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其附件《员工保密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了“保密信息” 的具体内容,其中“技术性的”、“制作方法、配方”包括在内。

2001年5至6月,张某(BJ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经介绍约请了金某,邀请金某到其即将厂里的BJ公司工作,并许诺给金某以更好的待遇。同年6至7月间,金某向MpL公司请病假,开始为BJ公司生产涂料做准备。6月15日,金某与利时装潢公司(由张某担任总经理)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实际并未在该公司工作,而是为BJ公司成立后生产涂料做筹备工作。7月2日,金某以需要学习和调养身体为由向原告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7月5日,BJ公司正式注册成立,张某任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7月16日起,由金某投料并负责技术指导的BJ公司产品gwz-1涂料开始投向市场。

8月16日,金某在交给MpL公司的承诺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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