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上海蜜淘影业有限公司(下称蜜淘公司)诉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下称飞狐公司)著作权许 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

蜜淘公司诉称,其与飞狐公司及 案外人北京奇艺世纪有限公司(下称奇艺公司)签订《采购协议》及《补充协议》(下称涉案合同),约定飞狐公司和奇艺公司在授权期限内以独占 性专有的方式享有电视剧《楚乔传》 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网络定时播放 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维权 行动以及上述全部权利的转授权权利,同时,还约定了许可费的支付进度。目前,《楚乔传》电视剧已完整播出,且蜜淘公司已按涉案合同约定交 付了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版权文件、 播出介质等,但飞狐公司却未依约按时、足额向蜜淘公司支付授权许可费。据此,蜜淘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飞狐公司向其支付所欠第三期授权许可费6960万元及违约金。

目前 ,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杨振

校对:李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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