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苏知民终字第00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紫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开发区瑞兴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晓宁,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丝丝美席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下梁村。

法定代表人梁小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银益,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广略,南京金桥市场达利雅床上用品经营部业主。

上诉人江苏紫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台州市丝丝美席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丝丝美公司)、原审被告郑广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知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紫阳公司委托代理人顾晓宁、李文,被上诉人丝丝美公司委托代理人唐银益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郑广略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紫阳公司一审诉称:其依法享有名称为“一种麻将席”的第ZL200920043206.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2013年5月30日,在郑广略处购买了由丝丝美公司生产的麻将席。该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丝丝美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2、郑广略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3、丝丝美公司、郑广略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4、丝丝美公司、郑广略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丝丝美公司一审辩称:1、紫阳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是否处于有效状态,也未能证明该专利的专利权人仍为许建;2、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其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3、被控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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