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8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台州市康康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沙门镇滨港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刘宗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平,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台州市丰利莱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鸿达塑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顺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忠泽,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永琪,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台州市康康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康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台州市丰利莱塑胶有限公司(简称丰利莱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终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经审查终结。

康康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即专利权人为康康公司、名称为“多功能儿童座椅”、专利号为ZL20133065××××.2的外观设计专利)有五点区别。涉案授权外观设计为儿童座椅,儿童座椅在正常使用时家长一般处于座椅的正前方或侧正前方面对儿童,因此正面和立体角度的设计特征更容易被直接观察到,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影响力。二审判决认定的转轮、横梁处的区别位于座椅的底部,属于明显的局部细微的区别。同时,椅体侧后面的椅座壁及椅背底部的支撑面是由于产品的功能所决定的设计特征,对于整体的外观具有较小的影响力。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构成近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是否相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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