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袁甫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集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粮集团于2013年5月6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袁甫:1、停止侵害中粮集团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赔偿中粮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万元。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郑知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袁甫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袁甫,中粮集团的委托代理人肖强、孔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天津分公司“长城牌+长城图形+Greatwall”商标于1974年7月20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商标号为第70855号,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36类,包括白酒、露酒、葡萄酒和啤酒。该公司于1998年4月8日将该商标转让给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2008年4月29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人名称变更为中粮集团。

中粮集团的非宋体“长城”文字商标于2003年7月21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商标号为第3244773号;中粮集团的长城图形商标于2003年7月21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商标号为第3244779号;中粮集团的非宋体“长城”文字商标于2003年7月21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商标号为第3244771号;中粮集团的长城图形商标于2003年7月21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商标号为第3244778号;中粮集团的“华夏”非宋体文字商标于2007年8月14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商标号为第4443289号;中粮集团的“华夏”非宋体文字商标于2007年12月21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商标号为第4623994号;中粮集团的“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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