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3年9月16日,原告任XX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装饰瓦”实用新型专利,2005年8月10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03253539.2,根据权利要求书的记载,独立权利为“一种装饰瓦,包括基质层(1),其特征在于:基质层(1)的上表面复合有一层耐候防护层(2)。” 嗣后,原告任XX从市场及被告某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的网站上获得了被告某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结力”牌合成树脂装饰瓦宣传资料,遂以被告某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结力”牌合成树脂装饰瓦侵犯了其“装饰瓦”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为由,于2006年5月向烟台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二、双方诉辩:原告任XX诉称:其系ZL03253539.2装饰瓦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被告生产的“结力”装饰瓦采用了原告的专利技术,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据此,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所有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已经生产完毕的产品要封存销毁。2、立即停止被控侵权产品的广告宣传,包括更改其公司网站,停止在互联网上的宣传,停止印刷、发放产品宣传彩页、说明书,拆除产品户外宣传广告等。3、在全国性建筑报刊上对侵权事实进行声明和澄清。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的专利技术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其专利技术是公知技术。被告生产、销售的“结力”牌合成树脂装饰瓦的技术特征虽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相同,但被告所使用的是公知技术,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专利缺乏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系滥用诉权。故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三、法院审理结论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及辩论意见,认为原告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包括如下技术特征:1、一种装饰瓦,2、包括基质层,3、基质层的上表面复合有一层耐候防护层。被控侵权产品亦包括如下技术特征:1、一种装饰瓦,2、包括基质层,3、基质层的上表面复合有一层耐候防护层。被控侵权产品的每一技术特征与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均相同,被告使用的是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以前已公开的技术,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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