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张致力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7-08-08 15:10:01 山东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鲁民三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泰山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省庄镇文化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绪山,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永强,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志强,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致力,男,汉族,1957年12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开元小区10号楼1单元201室。委托代理人:冯立华,北京市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泰安市泰山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工程机械公司)因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泰知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泰山工程机械公司委托代理人任永强、吴志强,被上诉人张致力及其委托代理人冯立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张致力与泰山工程机械公司于2001年10月27日签订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约定,甲方为泰安市泰山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分公司,乙方为岱岳区科委张致力。一、项目名称:全自动环保型节水器;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该项目适用于家庭、宾馆、饭店卫生间的一种节水装置,采用光电磁一体化控制技术及单片机来实现自动化控制,在第二台投产前,样机应进行不小于一个月的用户实验,达到性能稳定,可靠的运行,该节水器造价在500元左右(批量生产);三、项目履行的地点山东泰安市,时间为自2001年10月25日至2002年2月25日(100天),研制计划,设计原理图及技术秘密先申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材料及手续由乙方完成,甲方支付办理专利的各项费用。设计开发也同时进行,包括电子电路的设计,装置的设计及单片机和程序的开发,争取2个月左右拿出样机;四、合作方式:甲方在样机研制阶段支付乙方设计、制造、材料及差旅费共9300元。支付方式根据项目进度分三批支付。其中180升水箱由甲方负责制造。其余由乙方负责完成;五、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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