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取得委托人的理解与支持

-----某中心股权转让案

吕西锋

北京市众意达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某中心是一个大机关的二级机构,1996年5月份该中心通过关系以划拨的方式取得了南方沿海城市N市的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之后某中心以该幅土地的使用权作价510万元入股,与另一公司成立一了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其股权份额为82%。该房产公司成立后,为了筹建“XX大厦”,某中心以500万的价格将其在该房产公司中的股权份额80%转让给J公司。一段时间之后,J公司所投入的资金已经用完,但所承诺的资金仍没有引来。此时又来了一M公司,它用800万元购买了J公司在房产公司中的全部股份。以上两次股权转移均未办理登记手续,但签订有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完毕。

因为缺乏资金,直到2002年“XX大厦”仍没有竣工。这时公民H说他可以为房产公司注入2600万元的资金,但其要求取得公司全部股权份额的80%。经过多次协商,H以2600万元购买了该房产公司78%的股权份额,掌握了该公司的控股权。在H的经营管理下,“XX大厦”于2004年6月竣工。此时该房屋的市值每平方米即已达3500多元。整楼价值已达1.6个亿。

但在此时,某中心、J公司、M公司三家都想取得在房产公司中的股权份额。某中心主张前两次股权转让行为均无效,因此其应当享有房产公司20%的股份;J公司主张其向M公司转让股份的行为无效,其应享有房产公司股权份额的16%,某中心享有4%;而M公司主张前两次股权转让行为有效,所以其应享有房产公司股权份额的16%,某中心4%。

二、案件进展情况

由于以上两次股权转让时均签订有仲裁协议,所以M公司首先向N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股权转让行为有效,以取得在房产公司中的股份额。我代表某中心参与了仲裁及后来的诉讼。

N市仲裁委员会裁决某中心向J公司,J公司向M公司转让股权的行为均有效。此时某中心的领导有点坐不住了,有的主张不再进行诉讼,有的认为在有把握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为此,我与该中心的领导们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对该案的前景出了恰如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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