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新民终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媛,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巴海提来提甫,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奎屯桂建东光明眼镜店,经营场所奎屯市。

经营者:桂建东,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奎屯市。

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与上诉人奎屯桂建东光明眼镜店(以下简称光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6)新40民初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雅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媛、沙巴海提来提甫,上诉人光明眼镜店经营者桂建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雅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6)新40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一、三项,改判第二项,赔偿我方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邮寄费用由光明眼镜店承担。事实与理由:涉案商标知名度高,综合指数占同行业首位,光明眼镜店故意侵权主观恶性大,原审判决由其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3500元畸轻,不足以对其故意侵权的行为造成惩戒,也不足以赔偿我方的损失。

针对雅瑞公司的上诉理由,光明眼镜店辩称,眼镜合法购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雅瑞公司的上诉请求。

光明眼镜店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6)新40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光明眼镜店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邮寄费用由雅瑞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光明眼镜店存在侵害雅瑞公司商标权的事实错误。我方所售”爆龙仔”眼镜系经合法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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