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苏知民终字第001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季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帆,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祥飞。

委托代理人赵新光。

上诉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恩贝公司)因与上诉人杜祥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知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康恩贝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帆,上诉人杜祥飞及委托代理人赵新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康恩贝公司一审诉称,康恩贝公司为“前列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拥有的“前列康”商标为知名商标。康恩贝公司生产销售的“前列康”普乐安片投放市场已有20多年之久,产品覆盖全国28个省份、港澳地区和国内外市场。杜祥飞系邳州市飞鸿药店经营者,该药店为专业的医药销售药房,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杜祥飞在销售康恩贝公司正牌“前列康”产品的同时,销售侵犯康恩贝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前列康”胶囊,该侵权产品上标注为上海威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该产品实际系三无假冒伪劣产品。请求判令:1、杜祥飞立即停止侵犯康恩贝公司“前列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召回、封存并销毁含有“前列康”商标字样的包装物及标识(涉案产品标注为上海威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2、杜祥飞在《扬子晚报》上公开向康恩贝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杜祥飞赔偿康恩贝公司损失5万元(其中包含调查和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即代理费、调查费用及差旅费用等);4、本案诉讼费用由杜祥飞负担。

杜祥飞答辩称:杜祥飞所经营的邳州市官湖镇飞鸿药店没有销售过侵犯康恩贝公司权利的相关药品,请求依法驳回康恩贝公司的诉请。

一审法院查明:

康恩贝公司成立于1993年,系一家专业从事化学药剂、中成药、营养食品等生产、销售

关键字: 上诉人 公司 邳州市 前列康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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