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之后,关于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税收优惠的后续管理,采取“老高新技术企业老办法、新高新技术企业新办法”的原则。

一、对于2016年1月1日之前取得苏州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国税函〔2009〕203号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对于2016年1月1日起取得苏州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将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同时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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